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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5-09-24     作者: jdzx     浏览数:    分享到:
西建大学工(2007)13号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生”)的认定工作,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困难生认定工作坚持以生为本,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院(系)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困难生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以辅导员所带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困难生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院(系)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困难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以下简称“一般困难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
第七条 学生本人能够证明自身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安城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我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生。
)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 一般困难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有证据可证实者,不能认定为困难生。
(一)无特殊情况,自费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的;
(五)无特殊情况,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困难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结束之前,未被学校认定为困难生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填写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布置本学年困难生认定工作。首先安排各院(系)组织开展学生困难情况摸底调查,由本班学生向评议小组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十四条 被推荐的学生需提交个人申请,评议小组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五条 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和申请表,按照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真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困难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审核后的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各院(系)将审核后的认定结果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复核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过的认定结果。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院(系)认定工作组。院(系)认定工作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困难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困难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调查摸底,各级学生组织要深入到宿舍和学生中了解情况,广泛听取学生意见,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
第二十条 对于虽申请但未被认定为困难生的学生以及复查后不再是困难生的学生,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要及时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其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对于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院(系)或个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院(系)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困难生,通过信件、电话、走访等形式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对于情况不符者,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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