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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西建大〔2017〕181号)

发布日期:2018-09-19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学校可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属于初犯,能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

(二)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骚扰、诬陷、威胁、打击报复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三)屡教不改者;

(四)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五)伙同其他人员,共同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在已有处分期限内,再次有违纪行为,以处分等级重的加重一级处罚,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期限按最近一次重新计算。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期限(自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起计算)。处分期满后,学生可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解除处分: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

(二)由学生所在院(系)研究讨论后,形成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

(三)警告、严重警告由学生所在院(系)同意解除处分后,出具处分解除通知书;记过以上的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报原作出决定的部门同意,出具处分解除通知书。

第九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偷盗、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或有上述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或屡教不改或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视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有上述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每人均以所涉及总价值计,按以上条款处理;对策划、组织者加重处理。

第十五条 对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和他人财物,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毕业生离校时,破坏教室、公寓及其他场所公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打架中起预谋、策划、组织作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致人轻伤、重伤或致人死亡者,根据司法部门处理结果,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直接或间接伙同他人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准则或大学生行为准则,影响社会、校园正常秩序,性质恶劣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观看、传播含有暴恐、淫秽、邪教、封建迷信等音视频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异性交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参与卖淫、嫖娼或为其提供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吸毒或教唆、胁迫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或以各种手段诱骗他人参与传销、不良校园贷款和网络贷款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校门卫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内张贴具有负面影响的宣传品、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持有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使用网络时,有下列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言论、文章,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通过网络发布不当言论、传播不实信息、散布谣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网络病毒或其他攻击程序,对他人使用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网络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凡一学期内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4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离校一周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离校两周者,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二)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骚扰、侮辱、诽谤、诬陷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偷窥、偷拍、窃听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对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骚扰、恐吓、辱骂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者,给予记过处分;殴打、围攻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宿舍作息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者,可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履行规定手续在校外住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液化气、煤油炉、违章电器等危险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违章用电、用火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及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扔酒瓶、故意摔砸物品及设施、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带头哄闹,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违反宿舍空调使用管理办法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

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对劝阻不听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本科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处管理,研究生的违纪处分由研究生院管理;

(二)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核实违纪事实,经研究讨论做出处分决定,发文公布,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三)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核实违纪事实,经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分别将初步处理意见、相关调查材料和学生本人检查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发文公布,留校察看处分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核实违纪事实,经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分别将初步处理意见、相关调查材料和学生本人检查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后,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发文公布;

(五)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可直接给予违纪学生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也可直接整理材料,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并将批评教育情况或处分结果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提出处分建议的院(系)或相关部门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所在院(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决定的,经申诉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按照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即被取消学籍;学生应在2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者,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各种处分的“以上”“以下”均包括该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迟到、旷课、考试作弊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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