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重要阵地,是塑造优良学风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营造一个文明、卫生、整洁、安全的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所有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宿舍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领导机构。该委员会由校领导及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国资处、财务处、总务处、保卫处有关负责人组成。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宿舍管理科(以下简称宿管科),隶属于学生工作部(处),代表学校对提供公寓物业服务的乙方行使宿舍管理的甲方职责,统筹协调雁塔校区、草堂校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宿舍管理办公室作为甲方,承担以下职责:
1.在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甲方职责,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权益。
2.根据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向乙方下达各项工作计划和任务,并检查落实,保证宿舍管理服务工作的安全、有序运行。
3.建立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根据学校确定的年度学生宿舍管理经费预算,以季度拨款的方式,按时向乙方拨付经费;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和服务工作,作为学校支付有关费用的依据。
5.审核乙方提出的设备购置、家具更新及立项维修计划,并提交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确保宿舍的各种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6.制定实施新生住宿方案和住宿调整方案,合理调配住宿资源。
7.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学院,积极推进文明宿舍和标准化宿舍建设,营造优良舍风,加强管理与服务育人。
8.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学院,督促乙方和住宿学生,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宿舍安全。
9.负责对乙方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考评,并以考评结果作为对乙方全年工作的评价。
10.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学生公寓楼由招标产生的物业公司负责提供物业服务工作(乙方),乙方承担以下职责:
1.按照有关协议,履行乙方职责,积极配合甲方,按照学校提出的学生公寓管理目标和相关规定,保证宿舍管理服务工作的安全、有序运行。
2.制定学生公寓物业管理的各项具体办法和规章制度。
3.负责学生公寓固定资产和设备的登记、使用和管理工作,学生公寓的日常维修和公寓设施设备的维护应及时;设施设备购置、家具添置及更新须报告甲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配合学校开展文明宿舍和标准化宿舍创建,抓员工队伍、抓管理服务,强化责任制和服务意识,做到管理与服务育人。
5.做好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防火、防盗、防疫、防事故,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6.不得擅自征购公寓床上用品、生活用品及收取学生任何费用(包括押金)。
7.配合甲方,落实学生住宿方案,协调各学院做好新生入校住宿安排及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8.接受甲方的各项指导、检查、监督、考核,高效、优质地完成所辖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9.积极完成甲方下达的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学生住宿房源由宿管科按学校意见统一安排,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涉、挪用,严禁擅自出租。
第七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新生在各学院迎新站领取住宿登记卡片,持本人校园一卡通及学院盖章的住宿卡片到公寓值班室领取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住宿登记卡上需粘贴免冠照片一张)。
第八条 入住学生应按指定的房间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宿管科统一计划管理,不准擅自占用床位。经学校批准或因学生宿舍维修、整合等需要进行宿舍调整时,所有学生应予以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第九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学生擅自在校外住宿将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西建大〔2017〕181号)予以处理,由此引致的人身、财产等一切损失和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需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办理相关退宿手续。
第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管理制度,尊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按时熄灯就寝、起床,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无特殊情况,上课时间、指定的自修时间,学生不得滞留宿舍;学生因特殊情况晚归,须向值班员说明情况并登记。
第十二条 留降级、延长学制、复学等学籍异动学生的住宿由学院与宿管科协调,进行宿舍安排。办理休学、退学、入伍等学籍异动的学生,不得继续在学校住宿或占用床位,必须在公寓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楼严禁擅自出入,留校住宿的学生需按照学院要求办理假期留校手续并在住宿公寓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住宿。
第十四条 学生如有特殊原因退宿需办理退宿手续,经所在学院审批后,到物业办理退钥匙手续,最后由宿管科负责最终审定并登记备案,学生应在办理退宿手续后即刻搬离宿舍。
第十五条 退宿学生不应影响正常的学习和集体活动,未在校住宿期间,人身、财产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如需重新在校住宿必须经过申请批准。
第四章 家具、设施及用电、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的家具、设施由学校统一购置配备,乙方在宿管科监督下负责登记、管理、使用,严禁私自挪用或租借他人。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宿舍内的家具、设施,禁止私自变更布局及拆卸。人为毁损必须照价赔偿,蓄意破坏的将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供电、供水由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和全体学生应自觉维护供电、供水设施,做到安全、节约用电、用水。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的日常维修由乙方组织实施。水、电、暖、木、瓦等日常小修应当日完成,较大维修应在三日内完成并报甲方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报修的项目,若属自然损坏,免费维修,若属人为损坏,须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严重的要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章 公共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楼周围环境散水卫生和门厅卫生由乙方负责清扫。
第二十三条 公寓楼屋面、走廊、楼梯、厕所、水房卫生由乙方负责定时清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公共卫生,严禁在走廊和宿舍向窗外乱泼脏水、吐痰、乱倒剩饭、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水房和厕所卫生,严禁将剩饭、剩菜和杂物倒入水槽内。
第七章 室内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部卫生由住宿学生负责。学生应保持宿舍、床铺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空气清新,室内及阳台严禁存放酒瓶及杂物,垃圾及时自提下楼,不得随意乱堆、乱倒。
第二十七条 宿舍内装饰布置应典雅得体、内容健康,严禁损坏墙壁及室内设施。
第二十八条 学院需强化学生安全卫生教育,加强对宿舍安全卫生的自查,确保学生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的安全教育,加强自治、自保、自我防范意识,树立法制和安全观念。
第三十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学生公寓的安静,宿舍内禁止高声播放音乐、吹奏乐器及喧哗吵闹,禁止进行球类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商业活动,严禁打麻将及从事赌博,严禁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严禁从公寓楼向外投掷酒瓶、烟头等危险物品,花盆等物品不得放置在窗台、阳台等易于坠落的地方。
第三十三条 禁止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必须在值班室出示证件,登记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四条 严禁使用各种违章及劣质电器(电暖器、电褥子、电炉、电饭锅、电饭煲、电火锅、电磁炉、微波炉、热得快、洗衣机、电冰箱、饮水机等);严禁使用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离开宿舍时要随手拔掉插头,防止漏电引发火灾。
第三十五条 不得将宿舍钥匙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更换或加装门锁,门锁损坏应及时报修。值班室应留存各宿舍钥匙并严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保护好自己的财物,携贵重物品出楼要主动在值班室登记备案。发生盗窃案件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中有关规定,违者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西建大〔2017〕181号)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