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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贷资助-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5-20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组织活动的组织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了由主管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校内各单位(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审核并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二)根据学院推荐,受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审核申请勤工助学学生条件,安排上岗,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三)指导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协调校内各单位(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六)检查指导学院和用工单位(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七)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 按照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的原则,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岗位设置原则上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情况适当延长。对学习绩点低、成绩差或学业压力较大、课程较多的学生,一般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培养锻炼学生能力”的原则,于每学年初申报下一学年设岗计划,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条 校内各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安排参加学生不多于2人。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付酬方法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西安市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西安市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2/小时。

第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助管岗位酬金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额支付,原则上不超过2人,其他校内非营利固定岗位酬金50%由用人单位支付,50%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季度末集中发放。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校内用人单位(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内用人单位(部门)可自行组织考察学生参与勤工助学,也可由相关学院或单位结合岗位实际择优推荐学生参与。

(三)用人单位(部门)按照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组织开展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管理和工作考核。

(四)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表现,配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需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充分注重与学生学业、就业创业、劳动教育的有机结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西建大学工〔200714号)同时废止。


学生工作部(处)

20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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