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陕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含预科生)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八)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资助标准及发放办法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由学校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拨付额度和相关评选要求安排布置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公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及推荐名额,并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评选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初评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所要申请的奖学金或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本人上学年成绩单及相关参评材料。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件考核评选,向学校提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定各学院推荐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0日起实施,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西建大发【2007】1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部(处)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