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确保我校毕业研究生及本科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方针及原则
1.坚持“态度上主动化、时间上经常化、力量上全员化、手段上信息化”的“四化”方针,坚持和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和“公平、公正、公开、自愿、诚信”的就业工作原则。
2.提高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水平,积极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搭建平台,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层次和质量。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各类基层就业项目,鼓励毕业生应征入伍,大力引导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3.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就业过程中应遵守法律,信守诺言,自觉履行责任。
二、工作管理办法
1.我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一份,实行号码登记,由本人妥善保管。若签约时所用协议书号码与学校所登记号码不相符,学校将不予认可。
2.定向或委托培养毕业生按原定向或委培合同就业;自筹经费研究生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3.毕业生签约程序为:先由毕业生和其接收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再由毕业生登录就业信息平台自行录入协议所签就业信息,经毕业生所在院(系)审核、签字盖章,最后到校学生就业办公室审核、盖章、确认。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盖章后即为生效。
4.毕业生一旦签订就业协议,不得随意变动。若因特殊原因需变动时,须在征得原签约用人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主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学校研究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另行签约。
5.免试推荐研究生不得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报考研究生(硕士或博士)和公务员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应说明情况,并在协议书上注明。毕业生被录取研究生或公务员后,必须由原签约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同意解除就业协议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未与用人单位签约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者,须交回学校所发的就业协议书。
6.毕业研究生名单由研究生院提供,春季毕业研究生于毕业当年4月份派遣,暑期毕业研究生于毕业当年7月派遣;本科毕业生名单由教务处提供,于毕业当年7月派遣。
7.学校依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上报就业计划。春季毕业的研究生应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完成毕业答辩,并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符合要求的就业协议书及时交到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否则,按未落实就业单位情况处理;本科毕业生及暑期毕业的研究生应尽快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符合要求的就业协议书交到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8.依据国家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少数离校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按以下办法之一办理:
(1)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在校期间若家庭搬迁者,须提交有关证明及家庭户口复印件。
(2)毕业生与地方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订托管(或代理)协议,将户口、档案等关系转至相应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3)对某些有效需求不足的专业的毕业生,由本人申请,可将户口、档案关系保留在学校两年,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办理派遣手续;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者,应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9.结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学校可以办理派遣手续,但须在《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录用单位的,档案材料和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
10.已派遣离校的毕业生,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按单位要求办理落户及其它相关手续。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毕业生人数增多、结构性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就业工作任务依然繁重。校、院(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准确研判就业形势,明确目标,扎实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促进我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把这一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一把手”工程抓实、抓好。
2.培育就业市场,拓宽就业渠道。各部门要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办好大型就业洽谈会、各类中、小型招聘活动及专场招聘会。鼓励毕业生积极参加校外或外地举办的招聘活动,鼓励毕业生积极参加各类网络招聘活动。学校要加强与重点行业、重点单位交流合作,积极探索人才培养合作新模式,重视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毕业生的吸收能力,不断拓展毕业生就业领域,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3.强化思想教育,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学工部、研工部及各院(系)要结合工作实际,多途径、多渠道地开展思想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加强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鼓励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支持以促进学生就业能力发展为核心的学生就业、创业社团,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强就业、创业导师队伍的建设,完善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强化导师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促进毕业研究生充分就业。
4.坚持以生为本,做好服务保障。各院(系)要建立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台账,及时掌握每个毕业生的就业动态。对家庭经济困难、外在竞争条件较弱等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部门及各院(系)要完善“一对一”帮扶机制,做好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工作。做好低保家庭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报、发放工作和。配合人社部门实施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做好未就业毕业生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要加大对自主创业毕业生的帮扶力度。
5.做好政策引导,鼓励面向基层就业。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做好到基层就业毕业生的服务工作。志愿服务西部期间,本人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学校。志愿服务期满后,学校重新将其纳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就业部门及各院(系)要加大各省(市)政府部门所需选调生的宣传力度,积极输送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6.加大督促检查,做好表彰奖励。学生处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各院(系)学生就业情况。对于各专业的学生签约情况,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要定期予以公布。每一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结束后,学校将依据就业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各院(系)开展“评优”活动,并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